各党总支,学院各部门:
现将西安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学院纪委 党委组织部
2014年9月28日
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安市监察局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村(社区)组织中的党员和成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